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明民〔2015〕98号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典型引路、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省级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闽民建〔2015〕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以满足农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坚持标准、规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方参与、激发活力,切实加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培育社区组织和工作队伍,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创新乡村治理机制,打造一批特点鲜明、形式多样的农村示范社区。
二、 目标任务
农村社区建设原则上按照“一村一社区”的要求开展。引导农村社区发挥自身优势,主动作为、完善提升。2015年着重将梅列区列西街道小蕉村、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等15个上报省民政厅农村社区建设省级示范单位(见附件1)作为我市巩固提升农村社区示范点,按照《福建省农村社区建设省级示范标准(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抓好落实。
三、工作步骤
(一)规划调整阶段(2015年6月)。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福建省农村社区建设省级示范标准(试行)》要求,结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5年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明政文〔2015〕47号)精神,对照标准,明确时限,规划调整好农村社区示范点建设方案。
(二)实施提升阶段(2015年7月-11月)。对照《福建省农村社区建设省级示范标准(试行)》,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三方面内容,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各项保障,推动农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5年12月)。市民政局对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进行总结,形成典型经验材料,在全市推广,不断扩大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的覆盖面。对特点鲜明、创新社会管理成效显著的农村社区,逐级向上推荐,为全省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将农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切实担起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抓紧抓实。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整合工作资源,激发社会活力,形成相关部门主动配合和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局面,构建整体推进格局。
(二)强化基本保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同时,按照共建共享的方式,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挖掘社区潜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社区服务业,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和赞助等形式来拓宽经费保障渠道,共同推进农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
(三)注重探索创新。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新模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创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容和形式,针对不同乡情村情注重挖掘具有特色的新亮点,不断丰富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容、形式和载体,培育和树立一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典型,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带动农村社区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明市民政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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