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等非新建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住金〔2020〕19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风险,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将职工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等非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取得不动产证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作为购房确认时点,应提供购房人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复印件、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提取额转入申请人储蓄账户。
二、职工通过三明市国有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合规性担保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作为购房确认时点,应提供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担保公司保证函。留存担保公司保证函原件、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提取额转入三明市国有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
三、职工通过司法拍卖购买非新建自住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拍卖成交确认时间作为购房确认时点,应提供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缴纳成交佣金或保证金凭证,并签署购房提取诚信承诺书。留存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购房提取诚信承诺书原件。提取额转入法院账户。
四、如购房交易失败,提取职工须及时全额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否则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管理部应按季核查相关房产交易完成情况。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修订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等非新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留存材料的通知》(明住金〔2017〕3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