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2021年8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

日期:2021-08-30 16:29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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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发现典型案例的通报》(建办金〔2020〕5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闽建金函〔2021〕3号)等文件要求,2021年8月30日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21〕3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政策解读

  鉴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规定超出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且该事项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属于十分低频的业务,实施以来仅发生1笔提取。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闽建金函〔2021〕3号)及福建省住建系统“五级十五同”工作要求,取消该提取事项。

  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政策解读

  我市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政策,不符合住建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发现典型案例的通报》(建办金〔2020〕58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闽建金函〔2021〕3号)要求,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次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含其他房产共有权人家庭)合并累计计算,职工家庭任意一方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在本省或省外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贷款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体现的2003年1月1日以后的贷款记录),均认定为使用过。

  三、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一)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事项于文件下发之日(2021年8月30日)起实施。

  (二)“调整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事项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以职工家庭申请贷款所购房屋交易备案登记时间为准,即2021年10月1日(含)起所购房屋交易备案登记的,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执行1.1倍后职工家庭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五年期以下(含五年)3.025%,五年期以上3.575%。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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