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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台江医院(市第四医院)、皮肤病医院、康复疗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委发〔2015〕3号),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逐步实现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经研究,决定将部分专业公共卫生单位纳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畴,实行年薪制薪酬总量制度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
市妇幼保健院、台江医院(市第四医院)、皮肤病医院、康复疗养院等4家专业公共卫生单位参照执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薪酬政策,对象包含医生(技师、临床药师)、护理人员、行政后勤人员及医院编外自聘人员等所有人员。其中,保安、保洁和转运岗位等外聘人员工资不计入核定薪酬总量,从运行经费中列支,计入“医疗业务成本-劳务费”科目。
二、规范薪酬总量管理
(一)相关专业公共卫生单位纳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畴后,从当年度医疗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追加绩效工资总量构成薪酬总量。其中:市妇幼保健院、皮肤病医院均按50%,市台江医院(市第四医院)、康复疗养院均按75%提取。
(二)各专业公共卫生单位应在核定的薪酬总量范围内发放薪酬,不得突破核定的薪酬总量,薪酬总量有结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超过薪酬总量违规分配的,除从下一年度扣回外,追究院长相应责任;不得亏损兑现薪酬总量,出现医疗收支亏损时,不得计提追加部分。
(三)各专业公共卫生单位发放薪酬应重点向一线人员(含公共卫生服务)、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耗材和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四)个人薪酬标准不得高于二级公立医院同职称目标年薪标准(住院医生、主治医生、副主任医生、主任医生封顶年薪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护士最高年薪不得超过17.5万元,行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12.5万元)。其中,个人“五险一金”仍按档案工资基数缴纳,并计入薪酬总量。
(五)各专业公共卫生单位应根据本意见要求科学制定业务考评方案、薪酬考核分配方案,报市医改办批准后,由院长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核定薪酬总量范围内进行自主分配。发放上一年度年薪后,应将全院人员年薪发放结果以正式文件下发各科室、各部门,在单位内部局域网、院务公开栏等公开,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医改办。
三、配套单项奖励制度
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优秀表彰、突出贡献等单项奖励,由医院在结余分配中按规定提取的院长奖励基金中另行提取,不列入薪酬考核计算。
四、其他规定
(一)所有精神科(含民营)从2017年10月1日起,医保基金床日付费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40元。
(二)行政管理人员同时具有卫生(医生、技师、临床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先确定按行政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考核,年度终了按其所选择岗位类别兑现考核薪酬。
(三)规范薪酬总量后,各专业公共卫生单位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发放奖金、福利、过节费等,当年医疗收支结余扣除计提薪酬总量和院长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各按当年医疗收支结余5%计提)后,全额纳入事业发展基金核算,并按基金使用规定开支。
(四)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参照本意见执行。县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及时测算并下达所属妇幼保健院薪酬总量,跟踪了解薪酬考核分配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年度终了及时审核批复薪酬总量(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的1月底前完成)。
(五)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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