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情况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医保工作实际,坚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一、持续降本减负,激发企业活力。一是降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全面落实减征降费,缓解企业运行压力,根据国务院和省上通知,2019年5月起我市调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不低于3234元,最高不超过16168元;2020年7月调整缴费基数下限3488.4元,上限不超过17442元。自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累计为企业减负5170.2万元。二是积极开展职工医保减征缓征工作。为应对疫情形势,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中小微型企业平稳发展,联合市财政、市税务局出台《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明医保〔2020〕15号)。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我市参保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5%降至4.35%,阶段性减征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缓征困难中小型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可根据相关政策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截至2020年6月,全市惠及减征企业共计5372家,累计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共计11827.89万元;申请缓缴单位共计16家,累计缓征职工医疗保险费共计28.52万元(截至9月30日,部分单位已缴清早先申请缓缴金额,现缓缴职工医保费总计1.65万元)。
二、聚焦秋冬季疫情防控,增强疫情防控应对能力
为进一步巩固当前疫情防控持续向好的形势,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秋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是继续落实有关措施,确保患者放心就医。落实三个确保: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于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财政兜底负担部分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代参保患者向财政结算补助,患者无需自行支付。确保医保及时结算。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确保异地患者就近就医。外省参保人员在我市医疗机构救治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给予协助办理,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目前,累计结算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共计56人,医疗总费用44.24万元,其中基金支付25.52万元,剩余个人自付费用18.72万元由医院垫付,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患者个人零负担。二是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防控工作平稳有序。参与制定《三明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配合开展卫生应急物资储备采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督促零售药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