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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民政和人社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金融监管支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落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4〕4号,以下简称《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闽人社发〔2021〕3号,以下简称《福建省工资专户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一)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我市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差异化方式按照《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执行,依规可实行差异化缴存的,总包单位应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施工合同额低于400万元或工期不足3个月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做出项目无欠薪承诺后,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对于总包单位所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认定,应经各级人社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结案为依据。总包单位所承建工程制度落实情况,除核查是否有因相关制度未落实被立案查处外,还应通过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核查承建在建项目相关数据匹配情况。   (二)规范工资保证金申报流程   总包单位按照《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三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概况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资料到项目属地人社部门申报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经项目属地人社部门初核、市人社局审定后,由项目属地人社部门向总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书面通知,总包单位应在通知时限内向项目属地人社部门提交现金存储(现金存款协议副本及存款凭证)、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凭证原件。   (三)办理工资保证金解除监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竣工验收或解除施工合同,总包单位需持相关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网站公示申请、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承诺、公示照片、工资保证金落实凭证、项目用工台账等材料,向项目属地人社部门申请网站公示。经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总包单位向项目属地人社部门提交《三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网站公示等材料,办理返还手续。总包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项目属地人社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市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四)定期清查工资保证金账目   各县(市、区)要畅通工资保证金返还渠道,简化返还程序,确保依规退还、及时退还。要完善工资保证金清查返还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竣工)或长期未动工、停工、烂尾时间超过3年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启动返还程序,确保应退尽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施行前,各地开设的工资保证金账户,要逐笔逐项排查账户资金,不留死角、不留空白。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不得再行设立工资保证金账户。   (五)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管理,每季度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证保险的总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管辖区域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做好工资保证金申报、返还、使用申请等工作。妥善保管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及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在保函、保证保险到期前1个月提醒总包单位更换或延期,对于总包单位未依据相关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社部门。   经办金融机构应履行备案和告知义务。按照《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及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优化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41号)要求,对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不再要求其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应向市人社局报备,报备有效期为2年。为确保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全过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主动靠前服务,在保函、保证保险到期前2个月通知项目属地人社部门。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一)及时开立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在已有专户账户下设置项目子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要确保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防止因工资专户开立不及时,在项目施工初期出现工资专户制度真空。   (二)明确人工费用拨付比例(数额)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要合理确定人工费拨付比例(数额),在建项目可按照每期实际发生的数额或每期工程进度款一定比例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   人工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拨付的,项目整体拨付人工费用占比应不低于《福建省工资专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比例范围的最低比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5%,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工程不低于12%)。工程预付款应按不低于以上比例拨付人工费用至工资专户。   人工费按照每期工程进度款一定比例拨付的,应以当期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施工产值为基数计算(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折算后当期应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   (三)确保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   总包单位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主动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确保每月人工费用拨付及时足额,出现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的,总包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建设单位已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也应及时报告。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要及时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建设单位个别月份人工费用无法及时拨付或不足,影响到当期工资发放,经双方协商,可由总包单位先行将人工费用转入或补足至工资专户,确保当期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项目出现工资专户资金余额超过近2个月工资已发放总额的情况,经总包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确认、项目现场无欠薪公示以及项目属地人社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可在近两期工程进度款拨付时,无需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避免工资专户资金大量冗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严格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   总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管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分包单位要严格落实劳务实名制,加强日常电子考勤和工资发放管理,考勤方面做到项目参建各单位、农民工等人员应考尽考,每月工资发放人员情况要与实名制电子考勤信息进行比对,严禁项目管理人员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资,严禁大量有考勤人员无发放工资或无考勤人员发放工资等违规情形,做到劳动合同工资标准、考勤(或工作量)、月工资金额间实现逻辑闭合。同时,要确保实名制台账资料(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等)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杜绝代签字情形。   三、有关事项   (一)各级人社、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协同联动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明人社办〔2024〕262号)要求,加强在建施工项目日常监管,推动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得到落实。   (二)本文件下发后,《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三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人社〔2022〕159号)不再执行,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三明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治欠办发〔2021〕43号)执行。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水利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明监管分局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7-03

  • 关于2025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准入备案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4〕4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优化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局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准入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的机构无需再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条件   (一)银行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   2.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二)保险公司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保险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2.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   3.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4.如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取得总公司相关业务授权。   二、备案时间   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5日。   三、备案流程   (一)提交材料   申报承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的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备案申请(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附件2);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网点名单(附件3);   5.“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报告;   6.承诺书(附件4);   7.保险公司补充提供: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备案);属分支机构的,需总公司相关业务授权。   (二)资格审核   我局对经办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全的,经办机构应补充完整后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交。   (三)网上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经办机构,我局将在门户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中统一公示。   四、备案时限   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重新备案。   联系科室: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监察科,电话:7506659,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杜鹃新村32幢211室。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9日   

    2025-02-18

  • 关于2024年度三明市劳务派遣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64号)文件精神,支持劳务派遣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现就2024年度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返还对象   劳务派遣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   2.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分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分公司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提交申请。   二、享受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大型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   3.享受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用工单位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要求。   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且按照用工单位划型享受相应的返还资金。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及审核期间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和受环保处罚企业;   2.劳务派遣单位无有效证件(或证件有效期过期)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三、申报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参保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办理,需通过窗口申报。联系方式详见附表。   四、申报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请于2025年2月底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经办机构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和电子文档,书面材料要求需盖申请单位公章,其中四、五、六项涉及用工单位的材料需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一)《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参保花名册(详见附件2);   (五)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详见附件3);   (六)其他资料:   1.参保人员为申请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依法开展承揽、外包的还需提供相关协议;   2.参保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不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每月结算票据、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   五、其他要求   享受稳岗返还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到位,并向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5)及自有员工部分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部分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逾期经提示后一个月内仍拒不提供的,将要求你单位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享受稳岗返还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的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   六、三明市各县(市、区)稳岗返还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窗口地址   1   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   7500902、7500903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1窗口   2   永安市劳动就业中心   05983633603、3633145、3633985   福建省永安市南翔路2199号政务服务中心C区二楼219、233、236办公室   3   三明市沙县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05988863070、8863062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公园一号三号楼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二楼4号窗口   4   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05988083606、8083701   三明市三元区崇桂新村89幢一层三元区人力资源市场6号窗口   5   大田县劳动就业中心   05987228401、7339335   福建省大田县赤岩山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18号窗口   6   宁化县劳动就业中心   05986836800   宁化县翠江镇万星广场政务服务中心2楼9号、10号窗口   7   清流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05988793521   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229号建材城B栋二楼人社局大厅就业窗口   8   明溪县人才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05982861972   明溪县河滨北路2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人社窗口   9   尤溪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05986323341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水东紫阳大道1号行政服务中心141窗口   10   将乐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05988770581   将乐县水南金森大厦政务中心二楼45号窗口   11   泰宁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05987868386、7832368   泰宁县归化路49号政务中心二楼9号窗口   12   建宁县劳动就业中心   05987971316、7971359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2窗口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参保花名册   3.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   4.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告知函   5.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   6.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情况汇总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0日   

    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