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1-09-29 14:11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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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三明市未成人年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未保委)的职能作用,明确市未保委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未保委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三条  市未保委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若干名,由未保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市未保委的联络员。

  市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变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经未保委主任批准,未保委印发通知。

  第四条市未保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未保办),承担市未保委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市未保办工作规则中明确。

  市未保办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未保办主任,负责市未保办的全面工作;市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受主任委托具体负责市未保办日常工作;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未保办副主任;市未保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市未保办成员。市未保办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函告市未保办备案。

  第五条 市未保委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三)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

  (四)统筹、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有关单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各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

  (五)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各县(市、区)和各相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

  (六)总结、推广各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

  (七)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地区进行督办问责;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原三明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职能由市未保委承担,不再保留联席会议机制。

  第七条  市未保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市未保委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全局性、全市性的重大事项,由未保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未保办根据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未保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市未保办提前征求各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未保委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为市未保委全体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

  第九条  市未保委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某方面重大事项或专门问题,由未保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专题会议议题由市未保办根据市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市未保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市未保办提前征求各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未保委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

  参会人员由市未保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未保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

  第十条  市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纪要,报市未保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批后,印发市未保委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十一条市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未保委报告。市未保办负责跟踪督办。

  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未保委应及时向市未保委报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应抄送市未保办。

  向市未保委报送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由市未保办统一签收。除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未保委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十二条市未保委文件由市未保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市未保委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市未保办具体工作经费由市民政局承担,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未保办商市未保委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市未保委主任确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未保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三明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未保委)日常工作。

  第二条  市未保办设主任1名,由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网信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市民政局分管同志负责市未保办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为市未保办成员。市未保办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函告市未保办备案。

  第三条 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承担市未保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未保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牵头组织、协调推动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政策措施;

  (三)组织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地和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牵头落实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

  (四)牵头研究提出市未保委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市未保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五)承办市未保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市未保委、市未保办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六)负责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市未保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实行主任办公会、办公室成员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落实市未保委议定事项,研究讨论提交市未保委审议的事项,研究推动其他有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未保办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及其相关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纪要报市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发有关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七条 办公室成员会议。通报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研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工作,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市未保办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会议纪要报市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印发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发有关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八条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市未保办主任批准。

  会议由市未保办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会议纪要视情报市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发市未保委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未保委。

  第九条牵头组织和具体落实市未保委联合调研、情况通报、专题研究、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联合调研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某一领域、某项主题开展联合调研。调研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未保委。联合调研一般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可由市未保办组织,也可由相关成员单位组织。

  第十一条  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重点突出问题、典型工作经验等情况通报给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加强工作交流,改进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专题研究制度。牵头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性、体制性问题,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视情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未保委。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制度。对各地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市未保委议定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督查专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市未保办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市未保办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市未保委主任、副主任。

  成员单位要向市未保委报送的公文,由市未保办履行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未保办商成员单位后报市未保委确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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