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6-30 16:23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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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残联:

  现将《福建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福〔2018〕97号),推动“精康融合行动”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促进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及社会总负担为目标,聚焦提高服务可及性、实施精准度,聚焦提升服务公平性、对象覆盖率,着力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布局优化、资源投入整合强化、服务内容提质增效,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年度目标

  第一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围绕“服务覆盖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主体培育取得显著成效,转介服务机制基本完善,依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服务机构和康复对象档案数据。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30%以上。

  第二年(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围绕“提质增效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形式较为丰富,康复对象疾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明显提高,康复对象及照料者接受专业服务的意识和意愿显著增强。全省6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5%以上。

  第三年(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围绕“长效机制建设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服务专业性、稳定性、可及性明显增强,社会舆论环境持续向好,社会歧视现象明显减少。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三、主要行动

  (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

  1.科学规划布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设立以县(市、区)为服务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支持开展以城乡社区为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每个设区市应设置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指导功能,逐步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2.坚持高质量建设。立足体现福建特色,按照有利于满足服务对象需求、交通便利、场所安全、转诊便捷、公用基础设施完善等原则,并根据日间照料和居家支持等不同功能要求,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场所面积、承载能力、功能设计、设施配置、标识标牌、人员配备构成等的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内部制度完备的规范化运行管理机制。

  3.推动城乡均衡发展。拓展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辐射范围。引导城市精神卫生优质服务资源到农村开展康复服务,通过驻点帮扶、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式提升农村地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探索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二)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

  4.改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转介信息服务。依托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各地要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现状摸底调查,建立完善服务机构和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提高精准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实现精神障碍治疗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有效衔接。

  5.建立基于专业评估和自愿申请的转介登记机制。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于有社区康复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全国转介信息平台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患者评估转介数据。同时,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可通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自愿提出社区康复申请,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时,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网络等适当渠道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提出登记申请,由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给予登记。

  6.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转介机制。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接收转介申请后,应及时汇总、分派、转送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因缺少承接服务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需要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在康复转介前由社会工作者再次审核申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精神科医生、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康复意见。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本地的,原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将患者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其开展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所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快速转介。

  7.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等情况开展定期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按照不同需求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就业、申请其他类型社区康复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情况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结案。

  (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8.统筹利用各类服务资源。利用好城乡社区各类服务机构等场地资源,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技术支持,发挥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行业标准与法规制定等开展综合评价,并明确评价结果使用办法。

  9.加快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健全以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费用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的服务购买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承接运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设施。每个设区市培育至少1家以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社会服务机构。

  10.丰富拓展服务内容。围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丰富完善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基础服务内容。根据不同康复对象的特殊需求和特点,创新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延伸服务,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设计专门的康复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工作生活服务场景,提升康复服务效果。

  11.推进服务形式多样化。根据康复对象个性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居家支持和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从业人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大力推行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等精准康复服务形式。在制定机构运行和服务规范时,应增强服务的可及性、灵活性、个性化,不得以过度标准化限制服务提供形式。开展相关工作过程当中,要严格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合法权益。

  (四)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动员组织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志愿服务队伍,用好用足精神科医师、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才,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人力支持。到2025年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或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分级分类建立“精康融合行动”专家指导组,广泛开展技术指导、评估督导和培训示范工作,不断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

  13.强化从业人员督导培训。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宣贯,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以及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广泛开展相关政策、知识和技能培训。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评估转介的社会工作者须经过康复需求评估能力培训。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标准、编制教材,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论与实践系统化课程,运行良好的,适时视情向全省推广。

  14.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根据实际建立日常岗位服务评价和激励保障制度,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上给予倾斜考虑,实行体现专业服务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15.强化政府政策引领推动作用。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社会资本与中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对接,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16.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推动实施“精康融合行动”过程中,注重更好地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支持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17.建立服务记录和监管制度。建立服务记录和统计报告等运行监管制度,引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适当记录服务过程,作为监督依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才队伍稳定性、团队管理专业性、服务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监管,不过度要求提供书面报告。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改进服务。

  18.加强标准化建设和规范管理。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结合地方实际在信息转介、基本服务、管理制度等重点领域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鼓励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引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培训、演练,防范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和隐患。扶持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组织地区间交流。

  19.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通过社区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法规政策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提升精神疾病和社区康复的认知度、接受度,引导社区居民接纳精神障碍患者。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融入服务,推动其参加社区活动,建构社区关系网络。推动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城乡社区组织的指导,经常性走访了解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情况,帮助链接残疾人福利政策、职业康复等社会资源,改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意义,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资金、政策及设施等资源,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实施。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深化实化“精康融合行动”推进方案,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制度,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财政部门要统筹加强资金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残联要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加强就业培训指导,积极推荐就业和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等政策。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要形成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创新发展政策,促进“精康融合行动”实施。

  (四)加强督促落实。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并适时征集发布一批优秀案例,选取一批基础扎实、推进力度大、示范性强的重点县区,择优向民政部推荐,树立典型,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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