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推进生态损害修复工作

日期:2021-03-15 09:24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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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追究污染者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损害赔偿的应赔尽赔。

  近年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沟通交流,充分考虑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使赔偿方式和金额在当事人承受范围内,确保达成赔偿协议。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起到“处置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宣传教育作用。

  3月10日,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局、开善乡分管领导及乡环保站、司法所、河长办等相关站所、违法企业工作人员在金溪池潭河段开展鱼苗放养活动。这是泰宁县对违法企业探索试行行政处罚与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案件中增殖放流现场。

  据了解,2020年7月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局对某纸业公司收集池生产废水泄漏至制浆车间旁边雨水沟影响金溪池潭段水质的问题,探索“行政处罚+生态修复”赔偿制度,将损害赔偿履行情况作为行政处罚额度裁量的参考,提高赔偿义务人主动修复环境的自觉性,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行政处罚的有机结合。对该企业行政处罚人民币5万元的同时,根据企业自身意愿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是对该公司附近河道进行1年的义务生态管护;二是在该河段流域投放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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