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
林则志(身份证号:4123241966****007X):
2024年08月14日19时33分许,你驾驶豫NC54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JR327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福银高速由和平往泰宁方向行驶至福银高速(闽)B道319公里150米(泰宁县)路段时车辆起火,造成车辆和货物损坏、警用设施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我大队已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3706120240000004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领取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如你对《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3706120240000004号)有异议,可自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
2024年10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