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

日期:2006-10-12 09: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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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福建省消防条例》,推动建立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完善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制,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加快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拓宽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装备建设保障渠道,努力攻克制约和束缚消防事业发展的难题,切实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火灾形势基本稳定,为推进我市在海峡西岸建设中加快崛起、为构建“和谐平安三明”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理,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三明特色消防力量体系基本形成,消防队伍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不断加强,社会消防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消防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完善,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四、主要工作和任务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完善政府领导机制。各地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和“平安三明”的考评范筹,建立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察、考评、奖惩机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实施行政责任监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完善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及时协调解决灭火抢险救援、消防队伍发展、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整改及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公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2.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督促指导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严格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市(镇)整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满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建设和消防通道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把好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关。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给水设施性能完好。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火灾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者。教育、劳动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科技、新闻、出版、广播、司法等部门要做好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科技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

  3.强化单位主体作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资金投入,完善消防设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形成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良性工作机制。

  4.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建立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1.加强城市(镇)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推动消防规划进度与实施,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2006年,完成县级市(县城)及重点镇(中心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在2007年应完成40%编制的任务,审批完成20%;2008年编制应完成100%,审批完成50%;2009年,全市城(镇)区全部完成编制与审批。

  2.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市(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在2006年和2007城市的欠账分别减少60%、80%,重点镇(中心镇)的欠账分别减少50%、70%;2008年上述两类配备率均达100%。2010年,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全市要新建、改建、扩建9个消防站,推进特勤消防站建设,加强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建设。

  3.加强消防部队器材装备建设。全市应完成“十五”期间尚未配齐消防车的配置任务,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全市“十一五”期间共需新购置和配备各类消防车34辆。2008年前建立1个灭火救援应急物资储备库,2009年前全市消防车辆配备基本达标,并实现梯次更新和结构优化。其中2006年基本配齐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特勤中队的特勤装备按标准配备齐全,普通中队的特勤装备配备率达到50%以上;2007年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50%,普通中队特勤装备器材配备率达到80%;2008年支队消防监督技术装备达到《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三级标准,大队达到四级标准,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全部配齐达标。

  4.加强消防通信建设。在全市消防部队建立一套高效完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高度集成的信息化应用系统,鲜活综合的情报数据库,形成一个全市统一的消防数字化指挥作战平台。

  (三)建立健全消防经费保障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的精神,建立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适合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的消防业务费增长机制,尽快完善公安消防部队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建立消防与保险联动机制,在促进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能力的同时,可在防灾费中按比例划拨一定经费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用于消防的部分,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落实。

  2、建立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政府应将消防站、消防部队消防装备建设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缓解公安消防部队的经费压力,保障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任务圆满完成。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消防经费到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削减消防投入。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并确保到位。

  3.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为缓解警力不足,根据“集中力量办消防”的工作思路,全市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十一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合同制消防员制度,加强专职消防队、社区义务消防队和农村义务消防队的建设,以满足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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