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现行的《三明市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规定》(明政文〔2002〕23号)于2002年2月制定,在2023年10月发布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明政规〔2023〕7号)中被列入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相继修订完善,以及万寿岩遗址保护、研究和利用工作的不断深入,原《规定》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新时代遗址保护的实际工作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保护万寿岩遗址的重要批示精神,推动遗址保护举措不断创新、保护水平持续提升,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系统修订,使其与上位法更好地衔接,与遗址保护管理实践更加契合,进一步夯实万寿岩遗址保护的法治基础。
二、适用范围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寿岩遗址。万寿岩遗址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成,其中遗址保护范围为:以万寿岩山体为主体,东至南坑东沿,南至岩南沿,西至淳化坂西沿,北至蕉坑仔南沿;建设控制地带为:以遗址保护范围沿线为基点,东至南坑西沿,南至岩南岩,西至吕厝龙脉山顶,北至蕉坑仔山顶。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一条。其内容主要涵盖: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细化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要求,规范遗址本体及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活动管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遗址保护规划,规范遗址公园内的建设活动审批与监管;明确遗址展示、阐释和合理利用的原则、方式与要求,促进文旅融合;明确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编制目的、工作要求、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四项内容。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将《三明万寿岩旧石器时代遗址总体保护规划》纳入市、区两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行为规范,包括文物、遗迹保护、禁止行为、工程建设三项内容。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遗址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遗址本体保护措施、土地管理、林地管理、安全防范四项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遗址考古研究工作的开展方式,包括考古发掘的开展、重要发现的处置两项内容。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了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了文物征集、文物展示利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营要求三项内容。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包括表扬或嘉奖、责任追究、施行时间三项内容。
四、主要特点
(一)突出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为遗址保护工作注入新动力,推动保护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明确各部门责任,强化协同联动。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划分,全方位、多角度推动遗址保护、研究、利用等相关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形成工作合力。
(三)细化工作机制和遗址保护要求。从遗址本体保护、考古发掘研究、考古遗址公园活化利用等方面出发,细化了工作机制,提出了更详尽的遗址保护要求。具体明确了针对遗址本体实施的保护措施,以及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管理要求,全面保障遗址保护、研究与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002年2月25日印发的《三明市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规定》(明政文〔2002〕2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刘彭飞,联系电话:0598-838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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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现行的《三明市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规定》(明政文〔2002〕23号)于2002年2月制定,在2023年10月发布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明政规〔2023〕7号)中被列入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相继修订完善,以及万寿岩遗址保护、研究和利用工作的不断深入,原《规定》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新时代遗址保护的实际工作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保护万寿岩遗址的重要批示精神,推动遗址保护举措不断创新、保护水平持续提升,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系统修订,使其与上位法更好地衔接,与遗址保护管理实践更加契合,进一步夯实万寿岩遗址保护的法治基础。
二、适用范围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寿岩遗址。万寿岩遗址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成,其中遗址保护范围为:以万寿岩山体为主体,东至南坑东沿,南至岩南沿,西至淳化坂西沿,北至蕉坑仔南沿;建设控制地带为:以遗址保护范围沿线为基点,东至南坑西沿,南至岩南岩,西至吕厝龙脉山顶,北至蕉坑仔山顶。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一条。其内容主要涵盖: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细化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要求,规范遗址本体及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活动管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遗址保护规划,规范遗址公园内的建设活动审批与监管;明确遗址展示、阐释和合理利用的原则、方式与要求,促进文旅融合;明确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编制目的、工作要求、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四项内容。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将《三明万寿岩旧石器时代遗址总体保护规划》纳入市、区两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行为规范,包括文物、遗迹保护、禁止行为、工程建设三项内容。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遗址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遗址本体保护措施、土地管理、林地管理、安全防范四项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遗址考古研究工作的开展方式,包括考古发掘的开展、重要发现的处置两项内容。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了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了文物征集、文物展示利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营要求三项内容。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包括表扬或嘉奖、责任追究、施行时间三项内容。
四、主要特点
(一)突出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为遗址保护工作注入新动力,推动保护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明确各部门责任,强化协同联动。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划分,全方位、多角度推动遗址保护、研究、利用等相关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形成工作合力。
(三)细化工作机制和遗址保护要求。从遗址本体保护、考古发掘研究、考古遗址公园活化利用等方面出发,细化了工作机制,提出了更详尽的遗址保护要求。具体明确了针对遗址本体实施的保护措施,以及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管理要求,全面保障遗址保护、研究与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002年2月25日印发的《三明市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规定》(明政文〔2002〕2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刘彭飞,联系电话:0598-838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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