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明市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09 10:25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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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用工形势愈演愈烈,“招工难、用工荒”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我市属于劳动力输出型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企业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等因素影响,每年新成长的劳动年龄段内劳动力大量外出就业,特别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青年人在就业地选择上更多趋向沿海或经济发达城市,导致我市同样面临企业用工短缺的问题,急需予以统筹解决。

二、基本特点

《措施》针对当前企业面临的用工短缺问题,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重点突出“服务”理念,着力就业“稳定”,缓解企业用工难题。

《措施》涵盖服务企业用工、引导毕业生留明就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工引工、企业用工调剂等方面内容,主要有10条措施。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发挥各有关部门主观能动作用,依托全市统一的“三明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求职招聘公共服务平台,精准掌握用工求职需求,搭建线上线下用工平台,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题。同时,建立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设立企业用工服务专员,开展“一企一策”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条:深化拓展校企合作。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建设一批省级产教融合行业(组织)、产教融合企业,鼓励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产业学院”,支持职业院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和就业基地,可给予院校一定资金补助。建立健全职业院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急需特色学科专业(群),解决专业与产业不匹配问题。

第三条:引导毕业生留明就业。加大对我市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毕业生实际留明就业考核力度,以各院校2019年毕业生留明就业率为基数,从2021年开始每年下达各院校毕业生留明就业率增量目标任务,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完成目标任务的全额发放提取的绩效工资,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次年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最高扣减1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院校主动作为,提高毕业生留明率。

第四条:鼓励机构个人引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引工,对各类社会机构(含商会)、个人(含“老带新”员工)为我市四大主导产业相关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按引进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第五条:支持村(社区)招工。鼓励村(社区)参与劳动力输送,对当年新组织10名及以上本村(社区)劳动力到我市四大主导产业相关企业稳定就业的,按人数给予村(社区)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开展区域劳务协作。与宁夏、云南、贵州等地区建立劳务对接机制,对当年累计输送20名以上劳动力、毕业生来明就业的省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按输送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积极开展共享用工。对经人社部门备案、一次性调剂10人以上、调剂用工时间2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着力解决企业阶段性、季节性用工短缺或富余问题。

第八条:支持企业外出招聘。鼓励企业“走出去”招聘员工,对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外出招聘员工的,用人单位和负责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人社部门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其中赴省内市外最高补助2500/次、省外最高补助5000/次。

第九条: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实施援企稳岗行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430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酒店、旅行社,缓缴不超过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免缴缓缴期间滞纳金。

第十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缓解企业用工短缺问题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引导企业发挥招工用工主体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缓解企业用工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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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用工形势愈演愈烈,“招工难、用工荒”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我市属于劳动力输出型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企业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等因素影响,每年新成长的劳动年龄段内劳动力大量外出就业,特别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青年人在就业地选择上更多趋向沿海或经济发达城市,导致我市同样面临企业用工短缺的问题,急需予以统筹解决。

二、基本特点

《措施》针对当前企业面临的用工短缺问题,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重点突出“服务”理念,着力就业“稳定”,缓解企业用工难题。

《措施》涵盖服务企业用工、引导毕业生留明就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工引工、企业用工调剂等方面内容,主要有10条措施。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发挥各有关部门主观能动作用,依托全市统一的“三明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求职招聘公共服务平台,精准掌握用工求职需求,搭建线上线下用工平台,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题。同时,建立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设立企业用工服务专员,开展“一企一策”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条:深化拓展校企合作。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建设一批省级产教融合行业(组织)、产教融合企业,鼓励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产业学院”,支持职业院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和就业基地,可给予院校一定资金补助。建立健全职业院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急需特色学科专业(群),解决专业与产业不匹配问题。

第三条:引导毕业生留明就业。加大对我市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毕业生实际留明就业考核力度,以各院校2019年毕业生留明就业率为基数,从2021年开始每年下达各院校毕业生留明就业率增量目标任务,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完成目标任务的全额发放提取的绩效工资,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次年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最高扣减1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院校主动作为,提高毕业生留明率。

第四条:鼓励机构个人引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引工,对各类社会机构(含商会)、个人(含“老带新”员工)为我市四大主导产业相关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按引进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第五条:支持村(社区)招工。鼓励村(社区)参与劳动力输送,对当年新组织10名及以上本村(社区)劳动力到我市四大主导产业相关企业稳定就业的,按人数给予村(社区)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开展区域劳务协作。与宁夏、云南、贵州等地区建立劳务对接机制,对当年累计输送20名以上劳动力、毕业生来明就业的省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按输送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积极开展共享用工。对经人社部门备案、一次性调剂10人以上、调剂用工时间2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着力解决企业阶段性、季节性用工短缺或富余问题。

第八条:支持企业外出招聘。鼓励企业“走出去”招聘员工,对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外出招聘员工的,用人单位和负责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人社部门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其中赴省内市外最高补助2500/次、省外最高补助5000/次。

第九条: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实施援企稳岗行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430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酒店、旅行社,缓缴不超过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免缴缓缴期间滞纳金。

第十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缓解企业用工短缺问题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引导企业发挥招工用工主体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缓解企业用工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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