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渔业生产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2-05-25 12:00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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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应急〔2021〕124号)、《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应急〔2022〕15号)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积极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在渔业生产领域稳妥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函》(农办渔函〔2018〕13号)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的复函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渔业生产领域安责险制度。按照“政策引导、强制投保、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渔业生产领域推行安责险。

  (二)防补结合,提高效能。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事故预防功能,保证参保企业有效降低风险,提升本质安全。建立快速理赔及先行预付机制,提高理赔效能。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实现渔业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企业安责险覆盖面不低于80%,2023年实现全覆盖。

  四、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渔业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企业的从业人员(从事捕捞、养殖、运输和生产管理等)应强制投保。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投保安责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费应由投保企业全额承担,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安责险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产品

  1.保险名称:人身平安互助保险。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互保协会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3.保险金额: 300000元-800000元/每人份,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互保金额18000元-48000元。

  4.保险费率:1.4‰。

  五、实施步骤

  一是发动宣传阶段(2022年4月-6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做到宣传全覆盖。二是企业(雇主)投保阶段(2022年4月-12月)。坚持边宣传、边动员、边投保,参保覆盖率不低于80%。三是提升巩固阶段(2023年)。实现渔业生产领域安责险全覆盖。完善安责险制度体系,健全信息共享、激励约束,督促考核等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局成立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全市渔业生产领域安责险推进工作。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渔业生产领域安责险推进工作。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检查,并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安责险推广宣传,增强企业的认同感,逐步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局面。三是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依据本地区安责险推进过程中遇到情况问题,适时调整政策,评估工作成效。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四是强化监督,从严惩治。要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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