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闽委办发〔2015〕25号)规定,对在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市县和在其余设区市的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安置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取得营业执照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已申请享受过原扶持政策的,不得再次申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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