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待遇如何?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军转干部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后津贴补贴执行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8〕103号)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均按企业同类人员管理,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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