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明政规〔2025〕5号

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寿岩遗址的保护、研究、利用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实现对万寿岩遗址妥善保护与有效利用,让这个文化瑰宝在推进文化自信和筑牢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寿岩遗址,万寿岩遗址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成。遗址保护范围为:以万寿岩山体为主体,东至南坑东沿,南至岩南沿,西至淳化坂西沿,北至蕉坑仔南沿;建设控制地带为:以遗址保护范围沿线为基点,东至南坑西沿,南至岩南岩,西至吕厝龙脉山顶,北至蕉坑仔山顶。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万寿岩遗址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遗址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中心主要职责为承担万寿岩遗址考古、保护、研究及遗址文物的收藏、管理、征集、开发利用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资助经费发展万寿岩遗址保护、研究、利用事业。

  第六条 《三明万寿岩旧石器时代遗址总体保护规划》确定的内容应当纳入三明市及三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逐步落实。

  第七条 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地上、地下、水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迹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掘取、采集、破坏和占有。

  第八条 在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二)涂污、损坏以及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采矿、开窑、挖山、毁林;

  (六)打井、挖塘、开渠、建坟;

  (七)野外用火,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等;

  (八)其他有损遗址保护的行为。

  第九条 在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除符合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外,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体量、风格、高度、色彩等应当与遗址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

  第十条 对万寿岩遗址本体应当加强地质病害巡查,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基础性保护措施、工程性保护措施、植物性保护措施、科技性保护措施和考古发掘控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万寿岩遗址保护、研究、利用的实际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依法征收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土地,由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中心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人工商品林由政府以赎买形式逐步划入生态公益林。

  第十三条 万寿岩遗址列为重点安全防范单位。

  第十四条 万寿岩遗址考古发掘,必须由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不得在万寿岩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

  第十五条 遇有重要发现或者需要组织主动性考古发掘的,应及时向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必须维持现状,其抢救、发掘、保护等事宜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考古发掘的文物进行编号登记,由万寿岩遗址保护中心收藏保管。

  第十六条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中心负责征集和接受群众捐赠万寿岩遗址文物,并对接收的文物进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交易和接受万寿岩遗址文物。

  第十七条 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中心负责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工作,并为前来参观的社会团体与群众提供导览服务。

  第十八条 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营活动应在确保遗址本体及其历史环境安全与完整的前提下展开,要有利于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应当注重保护、收藏、科研、参观、宣传、教育等功能的发挥,最终目标是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将万寿岩建设成为一个集保护、研究、教育、休闲于一体的公共文化空间。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市人民政府给予嘉奖: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万寿岩遗址保护、研究、利用方面有重要贡献或长期工作且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

  (三)将个人拾得的重要文物捐献国家的;

  (四)发现珍贵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抢救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二)发现文物占为己有,拒不上交国家或将文物非法出售的;

  (三)阻挠文物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考古发掘现场寻衅滋事、破坏出土文物或遗迹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文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万寿岩遗址出土文物、遗迹受到损失、破坏的。

  第二十 本规定由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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