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实行市一级集中执法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共88项,涉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领域基层管理需要且能够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其中赋予全市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7项,赋予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88项。由市直有关部门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二、赋权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辖区范围内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市直有关部门在赋权乡镇辖区范围内不再行使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但必须提供执法指导,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市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以适当方式由市综合执法支队向三元区各乡镇下派执法人员,参与支持和指导乡镇执法,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级执法的行政执法事项赋权工作,落实向乡镇(街道)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划转衔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解决行政执法职权下放和承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乡镇基层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四、市委编办要统筹研究全市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市司法局要指导市直有关部门赋权确认工作,强化乡镇(街道)执法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五、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适时对乡镇(街道)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明市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第一批)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附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1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3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7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8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9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0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1 |
对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2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3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4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5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6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各县(市、区)属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7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各县(市、区)属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8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各县(市、区)属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9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各县(市、区)属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0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各县(市、区)属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1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各县(市、区)属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2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各县(市、区)属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4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6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7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8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0 |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1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2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3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4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5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6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7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8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9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0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1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2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3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4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5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6 |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7 |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8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9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0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1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3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4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5 |
对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6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7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8 |
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9 |
对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0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1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2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3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4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5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6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7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8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9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0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1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3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5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6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7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8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