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保障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三明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农转用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两统筹、两统管”机制要求,做好相关审批权的承接工作,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审查把关;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双随机”检查,对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