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三明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三明机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靠近该区域的航路下方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明机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靠近该区域的航路下方范围内禁止升放下列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用于科研、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二)系留气球(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气球。在禁止升放气球范围外,升放气球必须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进行充灌。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气象、工商、城管、消防、安监、飞行管制部门以及机场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齐抓共管,依法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管和对空飘气球的控管。气象部门在作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行政许可前可以函询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的意见。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气象部门和飞行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要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气象、公安、工商、城管、消防、安监部门发现违法升放气球、使用氢气充灌气球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升放气球或者使用氢气充灌气球的,均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气象局:8222394;三明机场公司:8052961、13328583997。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施放气球的通告》(明政〔2016〕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