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精神,加强明台青年交流,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18—40周岁)来明创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吸引台湾青年来明创业
(一)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支持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创办企业及申办个体工商户,在我市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农业开发、高新技术、休闲农业等行业领域创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工商局
(二)加大创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两岸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种推介渠道,对我市两岸青年创业和环境进行广泛宣传。
责任单位:三明日报社,市台办
二、扶持创业基地建设
(三)打造和培养创业基地品牌。选择综合条件较好的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三明经济开发区、梅列中央商务区、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海西(沙县)农林机械产业园等园区,设立各具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集中各方力量进行扶持,争取国台办、团中央、省政府等授牌支持,落实财政有关补贴,推动建成具有三明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台办、团市委
(四)做大做强创业基地。设立市级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强化基地公共配套服务、推动创业企业集聚。对累计引进5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15人以上,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累计引进1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30人以上,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具体由市台办、财政局共同认定。对累计引进2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60人以上的,积极协助向省级财政申请奖励。若获得省级财政奖励,市级财政不再给予重复奖励。台湾青年在基地外已设立的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进入基地,并适用有关创业扶持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台办、财政局
三、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五)成立创业辅导中心。依托团市委成立台湾青年创业辅导服务中心,并在各基地平台成立服务站,为台湾青年提供项目对接、办公场所、资金扶持、贷款融资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项目落地各种辅导服务,并帮助协调解决子女就学、住房补贴领取、社保医疗等问题。鼓励创业基地为台湾创业青年提供培训、对接融资、管理咨询、市场拓展、创客团队匹配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台办、团市委、人社局、工商局
(六)拓宽创业辅导渠道。鼓励三明学院、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以及在明高校开设台湾青年的创业就业培训,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与三明高校建立创业就业平台,建立一支由两岸优秀青年企业家、创业导师组成的创业辅导队伍,为台湾青年来明创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项目推荐、就业信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对达到省级标准的示范团队,积极协助向省级财政申请相关奖励。
责任单位:市台办、人社局、教育局,三明学院、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
四、给予创业融资支持
(七)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各县(市、区)对创业资金不足的台湾青年,可申请资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提供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湾青年创业服务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财政局、人行三明支行
(八)鼓励金融实体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为创业基地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成立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
五、提供必要创业场所和住房保障
(九)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条件向台湾青年提供免费办公经营场地或租金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
(十)提供住房或给予住房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基地设立人才公寓,提供给台湾创业青年居住;对入驻创业基地自行租房的台湾创业青年,各地可根据不同条件提供每月500—100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六、提供子女就学、社保等服务
(十一)支持选择优质教育环境。对来明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其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的,可享受居住地或工作地居民同等待遇,由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和设置其它条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十二)解决社保需求。台湾青年在明创业,本人及聘用的台湾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为入驻基地台湾青年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服务,为无参保的台湾创业青年在明就医后回台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
七、支持来明实习就业
(十三)奖励实习实训用人单位。对于接受台湾大学生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分别给予博士每人每月 3000元、硕士(本科)每人每月2000元的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凡台湾大学生毕业后5年内来明就业的,按照我省、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社局、教育局
八、帮助台湾创业青年更好成长和发展
(十四)加大创业项目扶持。经评审对符合一定标准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5—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并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对于对口项目可优先安排入驻当地农创园,推荐入驻相应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农业局、科技局
(十五)鼓励优秀人才创业。深化明台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台湾青年人才来明创业创新。优先推荐台湾青年创业创新人才参评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在闽优秀台湾人才等项目。对符合《三明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5-2019)》等六个人才政策的台湾青年人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台湾青年组成的创业创新团队或在明创立的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三明赛区)暨三明市创新创业大赛,按大赛相应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才办、人社局、科技局
九、其他方面
(十六)来明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市相关政策。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