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革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职权明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便捷高效的城市管理格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实现对城市的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三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2〕46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监队伍下放两区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06〕60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在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促进三明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机构设置
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三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三明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三明市人民政府组织、监督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是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市、区城管局分别下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分别受市、区城管局委托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区城管局正副局长、区执法大队大队长的任免以区为主,但人选任免前需征求市城管局意见,属提拔对象的,考察时市城管局派人参与。
三、职责分工
根据省政府闽政文〔2012〕465号文件批复和市政府关于规划、国土有关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权下放梅列、三元两区的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我市梅列区、三元区的辖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城管局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区城管局作为区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省政府批准的7项城市管理职责,并受市规划、国土部门委托,行使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城管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加强城市管理的制度、规定、方案、办法和意见。
2.负责城市管理组织计划、综合协调、检查监督职责。牵头拟订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市区市容管理考评、创卫生示范社区活动评比等工作,收集、反映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参与对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落实“城管一票否决制度”。
3.负责市数字城管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制定数字城管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实施数字城管建设和运行。
4.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罚和组织协调工作。
5.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行风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考评。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区城管局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物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3.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建设工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的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8.受市城乡规划局委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9.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权
10.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管局(城管办)牵头,建立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研究协调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过程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中心城市管理工作责任。
(二)审批备案制度。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审批手续时,应抄送市城管局备案。
(三)案件移送制度。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城管局处理,城管局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相关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城管局备案。
(四)部门联系制度。城管局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责令违法行为人补办手续的,或者发现行政违法行为造成损害须作赔偿的,应当在查处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局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并纠正。城管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予配合和支持。对一些专项执法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定性后,再由城管局依法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应机关不当行政行为,经相关部门抄告而无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由各级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和年度评议考核奖惩规定,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纠正、查处执法活动中的失职、违法行为,对违法违纪、不合格的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六)执法监督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七)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权限、程序、办事期限和工作标准等,并设立行政执法咨询服务、投诉电话,接受市民咨询和投诉,强化社会监督。
五、工作保障
(一)经费保障。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其所需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倾斜,市、区两级城管局所需业务支出,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业务支出范围、办案经费开支范围,专项予以统一安排核拨。
(二)公安保障。公安部门依法支持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一旦遇到涉嫌拒绝、阻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案件时,快速出警,保障执法。对以暴力手段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案件,要依法及时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我市推进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中心城市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推进。
(二)规范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划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即建设部门不再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道路管理等的行政处罚权;经贸部门不再行使对城市建设工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部门不再行使对市区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行政处罚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做好行政处罚权划转工作。
(三)确保政令畅通。市城管局(城管办)要加大纵向和横向协调力度,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进改革和服务全局的高度出发,共同促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284号)相关要求,当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参谋助手;财政、机构编制、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县(市)逐步推动。各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可参照三明市的做法执行。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规范建设,对县(市)城市管理队伍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制服和统一执法文书,各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核后统一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